11月25日,最高检在主题为“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”发布会上明确提出: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,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。
该条立马引发热烈讨论,但大家最担心的莫过于就是分财产的问题,要知道,不少独立女性是奉行不领证同居的婚姻观,认为这样可以避免婚姻中财产分割、离婚困难等诸多麻烦,同时又能够像正常夫妻那样享受婚姻生活,共同抚养子女。
此条一出,很多女性就开始恐慌,认为这条就是想让同居关系变成“事实婚姻”,在财产分割上也按照婚姻关系进行。
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,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中的行为性质认定,是为了保护这类特殊群体的人身权益。因为以前的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,常常因为施暴者的身份问题而难以定罪,变成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,比如“北大包丽案”就一度因为牟林翰的身份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“家属成员”,而难以定虐待罪,差点让他逃脱法律制裁。
而将婚前同居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,就可以弥补这一规定上的空白,如果这类人群也存在肢体暴力甚至精神暴力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就可能被认定为虐待罪。
很多人可能有疑问,有故意伤害罪可定,为什么还要搞个虐待罪,不多此一举吗?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会更高,要达到轻伤以上结果,而且如果是因为长期精神控制打压造成被施暴者自杀,故意伤害罪就完全涵盖不上施暴者的行为。而虐待罪的门槛就低很多,不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结果,甚至都不需要施暴者亲自动手,只要能证明符合身份的人员,受到了施暴者的肉体精神虐待,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,即可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。
如果不能将同居成员认定为家庭成员,那如果发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行为,就很难从刑法上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,这个规定算是弥补了法律上的一些空白。
主要是考虑到现在人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变化,未来正常的婚姻可能只是婚姻的形式之一,会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女性选择不领证之同居的“自由婚姻”,跟正常的家庭一样生活,如果在受到家暴虐待的时候,不能给施暴者定罪,会显失公平。
很多人可能又会说,又没有领证,如果受到虐待,直接分手不就行了,还能持续让人虐待?但现实中的情况很复杂,即使不领证同居关系,如果有财产混同,或者生育子女的情况,也不是说分手就能分开的,仍然会有感情纠葛和财产抚养权的纷争问题,只是少了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麻烦而已。
但大家目前可以放心的是,财产问题还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。原则上各自挣的钱归各自所有,如果已经混同,双方先协商,不能协商再看出资情况,依照公平原则分割,并不会按照婚姻关系的平分原则。
所以,律师建议:即便是为了避免财产分割纠纷,选择不领证同居的夫妻生活,也最好不要财产混同,自己的钱最好都存在自己那里,生活共同支出可以协商如何出资。选择不领证的同居关系,不就是为了避免经济纠纷,不被婚姻关系束缚嘛,那干脆就直接协议约定好才能更好地避免经济纠纷。
但值得大家注意的事,这类同居关系虽然多了很多自由,但也失去了婚姻法的大部分保障,比如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,同居关系就没有这个义务;夫妻间的法定继承权,同居关系也是没有的等等。
总之选择不领证“结婚”,有利肯定也有弊,无论是否经济独立,在选择婚姻关系的时候,都应该慎重考虑,不领证结婚并不像某些博主吹嘘的那样只有好处,在你想获得自由的同时,也会失去法律对婚姻的保障。